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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自贡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实施意见》 的通知

关于印发《自贡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实施意见》 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既有住宅使用功能,提高宜居水平,方便居民生活,市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市财政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公安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气象局制定了《自贡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实施意见》,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自贡市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             自贡市财政局



 自贡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自贡市公安局

自贡市国土资源局                          自贡市气象局

        2015619

自贡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实施意见


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完善我市既有住宅的使用功能,提高宜居水平,方便居民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对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

全市中心城区(含自流井区、贡井区、大安区、沿滩区及高新区)范围内具有合法权属证明并已建成投入使用5年以上的4层及4层以上无电梯既有住宅,且增设电梯在原产权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

对单梯为单一产权的住宅、自建房、别墅及已列入拆迁改造计划的住宅,不适用本意见。

二、实施原则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是对原有垂直交通系统的有效补充,应在尊重原有规划现状的基础上,改善居民生活环境,提高居民生活质量。

本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当遵循“业主自愿、公开透明、充分协商”的原则,增设电梯须满足城市规划、建筑结构安全、消防间距、安全疏散及防盗安全等要求,增设电梯不得影响小区相邻业主的通行方便与安全,保持电梯与小区景观的和谐统一。

三、职责分工

(一)市城乡建设住房保障局负责牵头全市增设电梯工作,负责增设电梯规划审批、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竣工验收备案等相关工作,负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拨付和财政专项补贴资金审核。

(二)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用地协调。

(三)市公安局(消防)负责增设电梯工程消防咨询、指导、服务。

(四)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电梯安装告知受理,电梯安全管理人员考核发证,电梯安装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电梯使用登记。

(五)市气象局负责增设电梯防雷装置指导监督。

(六)市财政局负责增设电梯财政补贴资金支付。

四、实施条件

(一)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经该梯号(幢)房屋的全体业主一致书面同意。如增设电梯拟占用其他业主专有部分的,应当同时征得该专有部分业主的同意。

(二)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既可以由同意增设电梯的所有业主作为实施主体,负责增设电梯项目的工程报建、资金筹措、设备采购、组织实施、使用管理及维护等相关工作,也可以由同意增设电梯的所有业主书面委托原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电梯生产安装企业、设计施工单位等作为实施主体承担上述工作上述申请增设电梯的业主或受委托的单位应当承担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所应承担的义务。

五、资金筹集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所需的资金,采取下列方式筹集:

(一)由业主根据所在楼层等因素协商,按一定分摊比例共同出资;

(二)经专有部分所有业主同意,可按有关规定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但提取金额不得高于个人账户资金总额的50%

(三)其他符合规定的资金。

同意增设电梯的业主应当就各自出资额、维护、养护分摊等事项达成书面协议。增设电梯所筹集的资金及使用情况应当在小区显著位置公布,接受监督。

六、组织实施

(一)制定初步方案。实施主体可自行或委托实施单位编制增设电梯初步方案。初步方案包括:规划用地、建筑结构、消防安全等的可行性分析,增设电梯的总平面布局初步设计,资金概算及费用筹集方案,对利益受损业主进行补偿的资金筹集预案,电梯运行维护保养分摊方案等内容。

(二)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实施主体应当将初步方案征求业主意见,并对征求意见的全过程和结果负责。

1.实施主体应当在小区显著位置公示增设电梯的有关事项,公示期十五天。公示内容包括该梯号(幢)房屋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增设电梯的证明材料、增设电梯方案等。同时,应当请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或业主委员会对其公示情况进行见证。

2.公示期间,对增设电梯事项存在异议的,可由业主间自行协商或在有关单位的调解下处理异议。

(三)办理规划审批手续。初步方案经业主充分协商后,原住宅建筑物未预留电梯井的,实施主体应当向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规划审批手续,由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城乡规划要求审定增设电梯方案。如消防等需要前置审批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涉及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排污等,相关部门应简化审批手续。

(四)施工图设计及审查。实施主体委托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按照规划审批意见进行施工图设计,委托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施工图设计审查,由施工图审查单位出具增设电梯工程施工图专业技术指导审核意见书。

(五)委托施工及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实施主体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并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申报手续。实施主体可委托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涉及电梯安装过程的监督检验须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涉及避雷设置安装及服务的应向气象部门申请。

(六)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增设电梯工程竣工后,实施主体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依法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并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办理电梯使用许可手续。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及时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建设档案。

七、使用管理及维护

电梯共有人应当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协商明确其中一个共有人管理电梯,受托人(单位)履行特种设备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义务,承担相应责任。共有人未委托的,由共有人或者实际管理人履行管理义务,承担相应责任。

电梯使用单位要按相关规定向质监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做好安全使用管理工作;委托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取得许可的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单位进行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在电梯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

八、权属问题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后产生的新增建筑面积,由该梯号(幢)全体业主共有,不再变更各分户业主产权面积,用地面积或分摊用地面积也不做变更,新增建筑面积不视为增加容积率,新增建筑面积不征收增容地价。相关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时,应当将增设电梯运行维修费分担协议告知受让人。受让人自该房屋转移登记之日起,承担协议约定的原业主的权利和义务。

九、协商解决机制

(一)利益补偿

业主认为因增设电梯侵犯了自己的所有权和相邻权等民事权益而提出补偿等要求的,由业主之间协商解决,补偿费用在筹集资金中支出。

(二)调解机制

业主对增设电梯有异议的,住宅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应当应业主请求,依照法定职权与程序,组织调解,促使相关业主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业主之间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依法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

十、财政补贴

(一)补贴标准

1.以电梯停靠六个楼层为基准,在201571日至20151130日期间已开工的增设电梯项目,并于20151231日前报送申请资料的,财政补贴20万元(原住宅建筑物已预留电梯井的,财政补贴10万元),每增减一个停靠楼层相应增减补贴0.5万元。

2.以电梯停靠六个楼层为基准,在2015121日至2017331日期间已开工的增设电梯项目,并于2017630日前报送申请资料的,财政补贴10万元(原住宅建筑物已预留电梯井的,财政补贴5万元),每增减一个停靠楼层相应增减补贴0.5万元。

3.以后年度视资金情况补贴标准另行制定。

(二)申请补贴程序

电梯竣工验收合格后,实施主体根据增设电梯规划审批意见、施工图审查意见、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房屋权属证明文件等材料一次性向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补贴。

十一、宣传引导

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等要充分发挥开展社区工作的优势,积极做好居民的政策宣传和相关协调工作,业主有增设意向的可向社区居委会申报,由社区居委会协助业主组织征求意见工作。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电梯生产安装企业等应当对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予以指导、协助。

本意见自201571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